安徽省非遗保护条例有望10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4-08-25
安徽省非遗保护条例有望10月1日起施行
今后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遗迹等,最高有可能罚款10万元。 8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该条例有望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我省应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重点非遗项目及其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如今,一些非遗项目由于没有传承人而失传,根据这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毛遂自荐。成为非遗传承人,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获得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
许多非遗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为此该条例对破坏非遗的处罚作出规定。若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这部非遗条例中还对区域性整体保护作出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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