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不是只为旅游经营者制定的,这条规定请大家知晓
更新时间:2020-10-23
对于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导致需要进行救援的游客,游客需要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是“自甘风险”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俗语讲“行车走马三分险”。人员的流动性、活动的异地性、体验的新奇性等特点,使得旅游活动天然具有风险。《旅游法》对“旅游安全”专章进行了规定,并在其他章节中也有体现。
这些条款多以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为规范对象,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管和经营。而对于旅游者自身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涉及不多。这使得旅游安全事件发生时,旅游经营者乃至旅游主管部门往往背负了更多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民法典》的颁布,使“自甘风险”从法学理论术语成了法律规定的原则,不仅受到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也为社会大众所了解。该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定,对于矫正不平衡的风险责任分担、合理分配风险责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般而言,“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某项特定活动的风险性,但仍自愿参与该活动,那么对于其预见到的该风险导致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适用的活动类别
从第1176条规定来看,其适用的活动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未表述为“旅游活动”。如此表述有其合理性,毕竟“旅游”这一概念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包含了众多要素(如旅游业内常提及的“旅游六要素”)的综合性活动,基本包括了所有的社会活动。
而法律需要解决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必定是在某一特定的环节和要素中的,如果笼统地界定为“旅游活动”,将会混淆具体活动中的责任承担原则。而旅游活动中游客参与的互动性的演艺、工艺制作等文化活动,或攀岩、漂流、竞技等体育活动,也当然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现实意义
近几年,随着旅游人群的逐年增多、旅游业态的不断创新,旅游者对于新奇刺激的旅游项目的需求有所提升,玻璃栈道、蹦极滑翔、野外穿越乃至“翼装飞行”等高风险文体、旅游项目不断涌现。在这种大背景下,《民法典》对于自甘风险的规定,不仅在民事立法上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对旅游活动的有序开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可以明确参与各方对于风险发生责任分担的责任预期,使得参与者根据自身的身体、心理状况以及对于风险的预判,理性地参与相关活动。并可以在实际风险发生时,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界定责任,理性维权和处理纠纷。
其次,“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可以有效促进一些虽然具有一定风险性,但对于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有助益、对于提升游客旅游体验有价值的文体类旅游项目的开展。避免旅游经营者因为过于顾虑安全责任风险而因噎废食,裹足不前,也可以进一步增加旅游项目供给的种类,满足旅游者多元化的旅游消费需求。
再次,“自甘风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也并非完全绝对,而是有所保留和限制,对于致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对于活动组织方应当承担的安全警示责任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较好地平衡和保护各方利益。
当然,法律条文是以底线思维作出的规定,是从后果发生的情形作出的责任分担,可能看起来是冷冰冰、硬邦邦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追求生命的丰富多彩,参加一些具有一定挑战性、刺激性的活动无可厚非,但是还是要把风险意识放在首位,关注相关警示信息,敬畏规则、遵守法律,并充分评估其风险,量力而行。
除了“自甘风险”外,《民法典》中也多次提到了“公序良俗”这一基本的民法原则,如在第八条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也是每个旅游活动参与者更应时刻关注和秉持的原则。文明旅游、安全出行,敬畏规则,珍惜生命,都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应有之义,也是对我们所有人的普适性的要求。
- [2024-03-29]黄山徽笔制作,黄山+宏村定制3天2晚游
- [2024-03-29]黄山家庭定制5天4晚游,2人成行,专车专导
- [2024-02-29]探索黄山之美,畅游黄山风光
- [2024-01-25]黄山定制游路线,黄山宏村4天3家庭游推荐
- [2023-12-08]合肥到九华山、黄山、宏村3日游线路,3天旅游团
- [2023-12-04]大美黄山、夜泊宏村、西溪南3天2晚 跟团游
- [2023-12-01]古徽州、黄山、婺源赏秋5日游,户外赏秋旅游线路
- [2023-12-01]黄山3天旅游团,黄山+新安江山水画廊+老街3日游